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前提有哪些?
简朴的来说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跟着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增高,在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也有了新划定。
那么,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前提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留意的。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赔偿的行使前提的相关内容。
1,哀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哀求权人必需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哀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哀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对因分歧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哀求权,由于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哀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哀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正当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划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
对有确当事人在哀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入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哀求权的行使必需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条件。
此项损害赔偿哀求权的行使,须有符正当律划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划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笔者以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详细操纵。
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
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施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
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哀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哀求,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前提有哀求权人的主体资格,被哀求权的主体资格,哀求权的行使必需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条件的这三个行使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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