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样本
股权质押合同样本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_____ 为确保甲,乙两边签署的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两边商议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限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乞贷人)在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盈利及其他收益,必需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会计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包管。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集会赞成,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管理挂号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若有修改,增补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两边应商议修改,增补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行抗力缘故原由致本合同须作必然删节,修改,增补时,应难免除 或削减甲方在本合同中所负担的责任,不影响或加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产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金钱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准期归还贷款本息,利钱及用度。
(2)甲方被宣告遣散,停业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用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赞成,并将转让所得金钱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动或排除合同,除经两边协议一致并告竣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按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会赞成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署前已将股权出质给圈外人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官僚求甲方补偿丧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构成部门,经两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挂号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署理人):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署理人):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